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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滞纳金的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4-09-25 11:29:51 | 浏览量:

增值税滞纳金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滞纳金的加收标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额。

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4.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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