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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4-09-24 23:28:35 | 浏览量:

契税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契税

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契税

贷:银行存款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现行税率:

1、买卖契税,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6%申报纳税;

2、典权契税,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4%申报纳税;

3、交换契约,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价2%申报纳税,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额价款按买卖契税税率课征;

4、赠与契税,由受赠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

5、分割契税,由分割人估价立契,按契价2%申报纳税;

6、占有契税,由 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先典后卖者,可以原纳典权契税额抵缴买卖契税,但以典权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

下列情况免税:

1、各级***单位、地方自治团体、公立学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其中,供营业用者则不适用。

2、***经营之邮政事业,因业务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

3、***因公务需要,以公有不动产交换,或因土地重划而交换不动产取得所有权者。

4、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变更起造人名义者。但若以抵押、借贷等变相方式代替设典,取得使用权者,不适用之。

5、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其兴建中之建筑工程让与他人继续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变更起造人名义为受让人,并以该受让人为起造人名义取得使用执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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