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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代理记账公司告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发布时间:2024-12-08 21:42:47 | 浏览量:

2022年一季度,新一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即,下面我们来盘点一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那么需要扣除的具体项目有哪些呢?有标准吗?带着这些问题,东莞代理记账公司恒优记账报税公司将带您了解更多。

  一、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足职工工资总额5%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别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工资和薪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二)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结算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年薪和工资,允许在汇算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职工福利基金、工会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随后几年扣除。”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审核征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税〔2017〕79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四.商务招待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建费用,并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可按规定比例从业务招待费中扣除。利息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允许扣除非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允许扣除。

  五、广告和商业推广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化妆品制造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精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准予扣除;超过的,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烟草企业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财税[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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