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目前正值7月征期,不少小规模纳税人正在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申报要求和**管理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开具红字**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详细政策内容请查看以下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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