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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拿钱的几种方式是什么(股东拿钱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4-12-08 00:07:49 | 浏览量:

股东从公司拿钱的几种方式:股东撤资,股东分红,股东借款,股东报销;我们下面来看看不同方式的情形和对应的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股东撤资:

文件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注意:股东是不能随意撤资的,股东对公司履⾏完出资义务,就形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能随意抽回的,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话会构成抽逃出资罪的。

股东收回出资款的两种方式:转让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

1)借:实收资本(股本)原股东,贷:实收资本(股本)新股东

2)新股东交款: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3)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贷:银行存款

减少注册资本(股本):

借方:实收资本,贷方:银行存款

第二,股东分红:

文件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账务处理:

1)分红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贷:应付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2)支付红利时:

借:应付股利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税。

第三,股东借款:

文件依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

文件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股东借款需要和企业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否则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借方:其他应收款,贷方:银行存款

第四,股东报销:

股东在公司任职,发生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报销,需要结合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账务处理:借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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