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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复议前置3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4-12-07 10:18:41 | 浏览量: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一种法定程序。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三种情形需要遵循前置程序。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三种情形及税务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一、三种情形

1. 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只有在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后,纳税人才能在税务机关填发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缴纳罚款、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缴纳完毕后,纳税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决定不服的,应当先按照决定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在整改期限届满后,纳税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一般程序

1. 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2.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若符合复议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不符合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准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复议小组,制定复议计划,并通知当事人。

4. 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事实真相。

5. 评议和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结束后,应当召开复议评议会议,对案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税务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及三种前置情形。纳税人如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程序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税务机关也应积极履行复议职责,确保税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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