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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调增调减都有哪些项目(汇算清缴调增调减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4-12-04 17:05:09 | 浏览量: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企业的税收利益。在汇算清缴过程中,调增调减项目繁多,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其中的一些主要项目。

一、收入类项目

1.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以及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 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支出类项目

1.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较久性业务核算。

2.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 五险一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 利息支出:超过税法规定不予扣除需做调整。

6.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

7.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广告宣传费:一般情况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上内容为最新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项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这些项目,确保税收利益的化。同时,请遵循相关税收法规,诚信纳税,共同为我国税收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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