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复审的时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一章总则一条根据《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我国现行《商标法》的首次实施时间是1983年3月1日。《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3、《商标法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4、一章 总则一条 根据《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5、只有当公司的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变更了才需要做商标变更,公司法人或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是不需要做商标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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