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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发布时间:2024-10-18 21:23:02 | 浏览量: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等5种情形时,会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您好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率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的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您好!同时符合以下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同时符合以下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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