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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判断是否要预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4-10-18 19:13:56 | 浏览量:

(一)按月度申报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

  (二)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

  您好!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特别提醒: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常规理解是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即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纳税人不再开具《外管证》进行税收管理,也不再预缴增值税。

  所以根据相关税务公告规定异地小规模公司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是需要预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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