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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吗?

发布时间:2024-10-18 18:26:35 | 浏览量:

  您好,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不得抵扣和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两种,它们的增值税税务处理也有很大的差异,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加以区分。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由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该部分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购进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购买方取得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可以用于抵扣。

  您好!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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