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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所得税汇算时如何确认收入?

发布时间:2024-10-18 17:52:36 | 浏览量: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您好!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因此,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点可为提供物业服务完成时。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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