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也是每月要扣除3500元后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不过这适用于查账征收的情况。
如果是核定征收,是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感觉好像没扣除3500。实际上在核定的时候是要考虑所得是否能达到3500的,并按扣除后的大致金额进行核定。当然,核定不可能100%的精确,可有的偏轻或偏重的情况。
如果觉得核定偏高,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入情况,税务机关核实后会按照规定调整定额。另外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对自己的经营情况建一个简易账,做好记录,作为证明自己的证据,能够达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账征收。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您好,个体工商户目前主要有两种核定法:
一是直接核定合伙企业的营业额(可采用主要成本费用法等多种方法),再依据当地的征收率,计算出合伙企业所有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然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合伙人数平分),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额。
二是采用应税所得率的,根据收入总额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您好!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户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如果实际经营额、所得额高于定额,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高定额.如果您觉得"纳税光荣",你可以申请调高定额.
定额的个体户,如果年所得额没有超过12万元的,年终不需要再申报个人所得税,超过的主管地税局的税管员会辅导您填报申报表的,如果按照定额缴纳了税款的,也不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属于定额征收税款的,就与利润没有关系,只与收入相关.因为,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附征率,长沙市的附征率根据不同行业制定的,大约在1%-3%之间.
核定征收个体户要交个人所得税,相关条款如下:
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核定月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批准领购税控装置,统一使用定额**.对于已经购置税控装置的,可以继续使用.
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怎么处理?
答:建账步骤:
1.准备账簿,起码四本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如果没有银行开户则不需要)、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将估计能用到的会计科目写在口取纸上,粘贴在账本的右侧或上方,备用.
2.准备相关原始凭证,如,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单、报销单、收据、工资表等,以及会计记账凭证,可以选择收付转凭证,也可选择通用记账凭证,这些商店专柜有售.如果需要开票,还要到税务购买F票.
3.设置经常使用的会计科目,具体可参看小企业会计准则,网上就有.
4.依据会计业务和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依据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月末将明细账合计,并将合计数过到总账.
5.依据总账或科目平衡表编制会计报表.
销售装修材料是商业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具体税率要看你们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税率3%,不可抵扣进项;一般纳税人税率17%,可以抵扣进项.
您好!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答案来源于:国税发(2008)30号文件。
纳税人税款缴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银行缴纳: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缴纳税款。二、银税联网缴纳,银行、税务局、企业之间签订协议,直接联网办理申报扣款,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
您好!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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