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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对免税业务可以放弃优惠吗?

发布时间:2024-10-18 10:22:46 | 浏览量:

  增值税的纳税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36个月后如果企业仍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纳税人办理放弃免税权备案后次月生效。即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就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纳税人在4月到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备案资料,则从5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您好,纳税人可以申请放弃免税优惠政策。

1、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因此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减免税后,并非可以随便放弃这种权利,必须是相关条件发生了变化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这也是税法的严肃性所在。

2、实际上在财税[2007]127号文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就明文要求,对于免税权纳税人不得擅自变动;有的地方虽然允许纳税人放弃免税权,但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如河北省冀国税流发[1998]1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享受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如自愿放弃免税权,可以对其全部享受免税照顾的货物照章缴纳税款和使用专用**。但对纳税人的决定,一旦确定两年内不得变更。

希望能够帮到您!

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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