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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需要符合那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4-10-13 10:58:00 | 浏览量:

您好,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2、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3、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5、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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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压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复印件;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到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被,做出核准登记或者帮准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登出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出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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