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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还能追索债权吗?

发布时间:2024-10-12 10:38:34 | 浏览量:

你好!

1.根据《公司法》靠前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但《公司法》未就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追索问题设置对应的条款规定。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发布《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其中明确“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讼,主张权利”。

3.对于公司债务人而言,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完成注销并不意味着有关债权的放弃或消灭,债务人仍然可能随时面临被债权人原股东追索的风险。

对于公司原股东而言,需要重视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缜密性。尽管公司原股东仍可追索遗漏债权,但债务人往往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原股东往往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实现追索目的。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未经合法清算(例如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给工商部门),公司原股东后续还会面临被债权人追索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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