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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转让是否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4-10-09 11:11:19 | 浏览量:

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为:
1、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股东间达成一致即可;
2、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3、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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