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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3)_2021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发布时间:2024-10-02 06:11:17 | 浏览量:

攀登山顶的脚力,生于“欲穷千里目”的壮心和“不到长城非好汉”的意志。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税法二》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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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3)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三章 国际税收

【知识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3)

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3)

第二节 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二、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五)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层级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含)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规定持股方式确定的5层外国企业

靠前层:企业直接持有20%(含)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含)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含)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介绍】上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方式”,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含)的持股比例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六)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1.居民企业从与我国***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七)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抵免限额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5%或25%(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12.5%)

(2)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2.5%(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12.5%,且满足下列的范围和条件)

适用范围

(1)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

(2)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适用条件

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八)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有了成绩要立刻忘掉,这样才不会自寻烦恼;有了错误要时刻记住,这样才不会重蹈覆辙。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文颜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本文为本站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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