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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冲刺考点速记手册: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24-10-01 18:55:24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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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政策

要点

政策规定

实施的行业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兼有上述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实施阶段

起始日期:2019年4月1日

起始日期:2019年10月1日

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基本政策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起算时间

(1)政策起始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设立满一年的,按照政策实施前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设立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政策起始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看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情况,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计提环节——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公式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抵扣环节——加计抵减规则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业务与计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注:以上《税法一》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本站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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