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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经济法》恒考点讲解及练习题:抵押权的实现

发布时间:2024-09-30 20:00:29 | 浏览量:

成功会眷恋每一个努力奋斗的人,你要做的就是再努力一些!为方便大家理解记忆,本站整理了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恒考点【抵押权的实现】的讲解及相关习题,赶紧来看看吧!

抵押权的实现_恒考点讲解

1.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抵押担保的范围(约定→法定)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被确定的情形

依法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数个抵押权并存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VS抵押权

(1)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权的实现_练习题

判断

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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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坚持就是胜利!大家要认真学习,踏实备考,争取早日考过,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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