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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4-09-30 14:20:15 | 浏览量:

车船税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车船税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征税范围:

是指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和船舶。

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计税依据的确定: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缴纳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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