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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4-09-28 18:06:55 | 浏览量: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金的处理

①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或者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人。

②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则出租人应采用该方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租赁收入——经营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预收账款

2、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

①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②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各期租金收入=(租金总额-出租人承担的费用)÷整个租赁期

3、初始直接费用

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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