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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4-09-28 14:12:08 | 浏览量:

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月为10万,季为30万,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季度申报的,则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改增通知”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增)但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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