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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9-28 07:25:28 | 浏览量: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新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以上优惠。

4.印花税

法律规定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通知靠前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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