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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09-28 06:03:44 | 浏览量:

【问题】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案】

1.出租方为住房租赁企业: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2.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摊后月租金不超过15万元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3.出租方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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