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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8 05:39:51 | 浏览量:

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一致。即:当期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当期照提折旧;当期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当期开始摊销,当期减少的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当期停止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具有以下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

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将某项资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企业对某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等再开发且将来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在再开发期间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再开发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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