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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区别

发布时间:2024-09-28 04:19:57 | 浏览量:

1.概念不同: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1)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2)收付实现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2.弊端不同:

(1)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科学、合理、盈亏的计算比较准确,但缺点比较复杂;

(2)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处理手续简便,缺点是不科学,对盈亏计算不准确。

3.使用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我国的行政单位仍然普遍采用收付实现制。

在同一期中,对于收入成本费用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但对于收到的***补贴,税收返还一般要根据收付实现制,于实际收到时确认。

4.会计期末处理方法不同:

(1)权责发生制是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以“应收应付“为原则入账,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或支出。

(2)收付实现制则以”实收实付“为原则入账,已实际现金的收到和支付为衡量标准。

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

特点:

1.收入确认: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2.费用确认: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优点:

1.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2.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缺点:

相对于收付实现制,会计处理较为复杂。

应用范围: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普遍采用权责发生制,特别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此外,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也有其局限性。

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在我国,***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其中,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

特点:

1.收入确认:凡在本期内实际收到的款项,无论其发生时间早晚或是否应该由本期承担,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2.费用确认:凡在本期内实际付出的款项,无论其发生时间早晚或是否应该由本期承担,均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优点:

1.处理手续简便,核算成本较低。

2.能真实地反映当年的预算收支实际执行结果,便于资金调度和统筹使用。

缺点:

1.不能正确地反映各期的成本和盈亏情况。

2.可能导致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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