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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增值税结转的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4-09-27 19:00:28 | 浏览量:

月末增值税结转的会计分录:

(1)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

(2)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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